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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全案胜诉
来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1
浏览量:336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全案胜诉!!

(后附详细赔偿清单)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6民初6885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林*娥,女,居住成都双流区长城路一段。

被告:孟*友,男,居住成都双流区西航港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荔枝,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2019年04月22日凌晨2:40分,被告孟*友驾驶川A***6Q机动车,沿双流区临港路行驶至双流区临港路锦华红绿灯路口时,将在该路口人行斑马线旁侧,骑自行车的原告撞上,强烈的撞击使原告身体飞离自行车外,致原告身上多处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2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分局交警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林*娥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孟*友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出院后,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4889.63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孟*友辩称,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任认定无异议,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事故后垫付的3000元,以及车辆维修费3810元。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林*娥诉请过高,川A***6Q机动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事故后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本院认为:

(一)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林*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孟发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认定有所不当,本院对该认定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孟*友应承担此事故损害后果40%的民事赔偿责任,林*娥自行承担60%;同时,因川A×××××号车在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首先应由该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对林*娥的各项损失予以赔付;对于超过或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限额或范围的合理损失,则应由孟*友予以承担40%。
  (二)关于林*娥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的认定等:1、医疗费26605.33元,其中自费药金额酌定为5321.07元(26605.33元×20%),余额为21284.26元。2、误工费:林*娥于事故发生前在酒吧从事保洁工作及本次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属实,应予弥补。关于其误工天数,其主张为99天并无不当,故本院根据其收入情况认定该项为6600元(2000元/月÷30天×99天)。3、护理费:本院根据林*娥伤情、住院情况、医嘱及鉴定意见等并参照当地护工收入情况酌定住院期间护理费为2520元(120元/天×21天)、院外护理费为2340元(60元/天×39天),该项计为4860元。4、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酌定为5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30元。6、营养费根据林*娥伤残程度等酌定为800元。7、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林*娥主张残疾赔偿金为1328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696.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该项合计为137560.8元。8、后续治疗费:因林*娥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难以支持。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各方过错及损害后果等酌定为2400元。10、鉴定费:林*娥支出的鉴定费为2250元(1400元+850元);根据本案实际,伤残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应由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负担。11、财产损失:因林*娥未提交充分证据对该项具体金额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12、孟*友车辆维修费为3810元。
  (三)具体赔偿: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在本案应赔付的金额为141854.02元[(21284.26元+6600元+4860元+500元+630元+800元+137560.8元+2400元-120000元)×40%+120000元],与其已垫付的10000元抵扣后还应赔付金额为131854.02元。2、孟*友个人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3028.43元[(5321.07元+2250元)×40%],与其垫付费用及林*娥应负担维修费5286元[3000元+(3810元×60%)]抵扣后应获返金额为2257.57元(5286元-3028.43元)。3、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林*娥应获得的赔偿129596.45元(131854.02元-2257.57元)及孟*友应获返款可直接进行赔付。

法院判决:
一、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娥支付赔偿款129596.45元。
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孟*友支付垫付款2257.57元。

(备注: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0116民初第6885号)

 

二、(附)详细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26454. 28 元

住院费用∶ 18545.99 元、急诊费用∶3625.54 元、复查费用;492 元、出院针灸治疗费 3600+190.75 元=3790.75 元,合计∶26454.28 元

二、误工费∶10791元(定残日∶ 2019 年8月2日,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 2019年8月1日,合计99 天,计算标准∶,服务行业 2018 年年平均工资 39249 元/年,每月3270.75元,每日109 元/天,计算∶99 天*109 元=10791 元)

三、护理费∶16800 元

计算为∶150元/天,院内∶22 天*150元/天=3300 元,院外∶90天*150元/天=13500元,台计∶16800 元

四、交通费 500 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100 元,计算为∶50 元/天*22 天=1100 元六、营养费∶ 5600 元

院内∶ 22天*50元/天=1100元,院外∶ 90 天*50 元/天=4500元,合计∶5600元

七、九级残疾赔偿金∶ 132864元

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按照 2018 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16元计算,为∶ 20 年*33216 元*20%=132864 元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4696.8元

计算为∶23484 元*5 年*20%=23484 元除以5(被抚养人共5个子女)=4696.8元。九、后续治疗费∶ 10800 元

每日按 60 元,计算为∶ 180 天*60 元/日=10800 元

十、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

十一、十一、鉴定费;1400元

十二、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 2298 元手机∶ 1998 元,自行车∶ 300 元,合计 2298 元

各项赔偿计算:

一、按比例承担部分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以上四项合计金额为∶43954.28元,扣减交强险1万,剩余 33954.28 元,按 4∶6比例承担∶

车方承担33954*40%=13581.712+1万=23581.72元

林*娥方承担:33954*60%=20372元

二、被告承担部分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菲人生活费。以上五项合计金为:165651.8-100000元=65561*40%=26260.72元。

三、其他

精神抚慰金1万元(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全额承担。

财产损失2298元,不划分责任交强险扣除2000元,剩余298元按照4:6承担,被告承担298*40%=1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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