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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成功案例
来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4
浏览量:691

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成功案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8195号】

【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被告*有限公司(原名为*公司,2019年更名)与一审第三人刘*为挂靠关系,2014年6月20日双方就“财富·未来城”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挂靠协议》,约定刘*为此项目的负责人。2014年8月18日,刘*以*公司名义作为甲方、需方,与*经营部(乙方、供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钢材、甲方支付货款以及具体的时间方式、垫资费用等内容,同时刘*在该合同首页及尾页甲方处均加盖了*公司公章,一审被告未支付全部货款,一审原告经营部遂委托我所吴律师代理诉讼,一审及二审均胜诉。

在合同签订前,刘*向*经营部出示并交由*经营部留存了加盖有*公司公章印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加盖有*公司公章印文,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签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本人易*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兹有*公司刘*同志代表我公司办理*未来城项目有关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审被告以案涉《钢材购销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中*公司法人签字并非本人书写,公章也并非备案公章,故案涉合同应当无效进行抗辩。

【一审判决】

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经营部支付货款1,208,931元;

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经营部支付2019年5月9日前的垫资费用187,891.87元,以及2019年5月10日后的垫资费用(计算方式为:以货款本金1,208,931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办案意见】

(一)我方当事人*经营部做为交易相对方,与刘*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在对方提供加盖有*公司曾用名*公司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一系列文件的复印件(均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况下,已经进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尽管在诉讼中*公司申请司法鉴定,认为授权委托书与所盖印章上与样本有所不同,但我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对方是代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典》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其签订合同、签收货物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其法律后果应及于*公司,付款义务应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经营部经营者周*银行账户转款,且多数备注为“工程款,彭山财富未来城钢材款”,说明*公司知道刘*签订的买卖合同,同时其付款行为属于履行了买卖合同的部分义务。

(三)刘*与其在案涉项目中存在挂靠关系,刘*也确实是案涉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案涉工程由*公司承建,刘*系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系客观事实,且*公司与刘*在签订的《工程项目挂靠协议》中亦明确约定“挂靠方式为乙方成立财富·未来城项目工程部,刘*为项目负责人,并使用甲方名义负责项目工程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其次,刘*向*经营部出示的加盖有*公司公章印文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系列材料,*经营部在基于相信刘*为*公司案涉项目经办人员的情况下,善意相信刘*所持有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系列材料中所加盖公章应为真实有效,且*经营部也仅能对该公章作表面审查,无法进行实质性核查,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经营部确知或应当知道上述委托书中*公司公章为虚假或是刘*为无权代理。

再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曾多次直接向*经营部支付案涉货款。故*经营部作为善意合同相对方,已举证证明其在本案中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系善意无过失行为。因此,*经营部有理由相信刘*为*公司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其有权代表该公司与*经营部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故刘*购买案涉货物、签收货物等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钢材购销合同》的实际买受人是刘*还是*公司。

首先,案涉《钢材购销合同》签订时,刘*向*经营部出示了加盖有*公司曾用名*公司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一系列文件的复印件(均加盖*公司公章)。虽然上述文件中的签字、公章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备案公章不同,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系企业法人的内部管理资料,并非与公司无关人员可随意获得或伪造。故*经营部在签订案涉《钢材购销合同》时有充分理由相信刘*有权代理*公司。

   其次,案涉《钢材购销合同》中载明的项目确系*公司承建,*公司在本案中也确认刘*与其在案涉项目中存在挂靠关系,刘*是案涉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第三,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多次通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向*经营部经营者周*账户支付案涉买卖合同的钢材款,且付款备注大部分也注明为案涉项目(财富未来城)钢材款,可以证明*公司知晓案涉买卖合同的存在,并以支付欠款的方式实际履行了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关义务。

综合以上情形,在案涉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部有充分理由相信刘*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协议、签收单据、结算对账。*公司也通过实际支付欠款、与刘*形成案涉项目挂靠关系、交付公司内部管理材料复印件等多种方式完成了对刘*的授权。案涉《钢材购销合同》的实际买受人确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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